第一条 安防系统集成企业能力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五个等级,其中特级最高。
第二条 特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
(二)从事安防集成及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5年。
(三)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或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其中至少有两项每项不少于500万元的工程。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六)已建立完备的IT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八)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
(九)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0名,其中安防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5名。
第三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500万元。
(二)从事安防集成及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
(三)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4500万元,或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其中至少有两项每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六)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八)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4名,其中安防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名。
第四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安防集成及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2年。
(三)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或近三年的安防集成及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2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四)近三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项目,其中至少有两项每项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七)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八)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其中安防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第五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不少于50万元。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已建立适用于安防集成及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人。
(五)经过登记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名。
第六条 四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产权关系明确。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
(三)已建立适用于安防集成及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有专门从事安防技术工作的人员。
(五)企业聘用的安防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名。
Copyright © 2023 全国系统集成行业能力公示平台 | XML地图
主办/支持单位: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协会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企业能力建设委员会
浙ICP备17050360号-2 |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3234号手机扫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