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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视频系统集成企业能力评价标准

来源:本站 | 发布时间:2023-08-30 | 浏览次数:462

第一条 音视频企业能力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五个等级,其中特级最高,四级最低。

  第二条 特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二)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

  (三)近三年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

  (四)近三年内承接过1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个,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4个,每项工程均通过检验验收。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8年以上从业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音视频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格,以及10年以上音视频系统集成管理工作经历。

  (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项目经理不少于20人,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电工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七)企业具有与承接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一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

  (三)近三年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1亿元。

  (四)近三年内承接过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个,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4个,每项工程均通过检验验收。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音视频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格,以及8年以上音视频系统集成管理工作经历。

  (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电工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七)企业具有与承接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二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

  (三)近三年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四)近三年内承接过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个,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4个,每项工程均通过检验验收。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音视频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格,以及5年以上音视频系统集成管理工作经历。

  (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项目经理不少于6人,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电工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七)企业具有与承接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三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二)企业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证书在有效期。

  (三)近三年的音视频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万元。

  (四)近三年内承接过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1个,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4个,每项工程均通过检验验收。

  (五)企业负责人应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音视频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格,以及5年以上音视频系统集成管理工作经历。

  (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项目经理不少于3人,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电工资格证的人员不少于1人。

  (七)企业具有与承接音视频系统集成项目相适应的施工及检测设备。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具有完善的人事、财务等档案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四级评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具有与从事音视频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三)企业遵守音视频系统集成标准管理相关规定,在标准申报和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四)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五)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七)从事音视频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8人。

  (八)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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